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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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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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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何少兴,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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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武宣县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受保人(甲方)何少兴、担保人(乙方)农信担保公司、反担保人(丙方)亚通公司、杭州优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桂梅于2020年1月7日签订的《杭州富阳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异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协议管辖的有效构成要件。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规则适用。本案乙方为农信担保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富阳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桂1323民初4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武宣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上述规定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本案中,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受理本案,并于2022年8月9日开庭审理后将本案移送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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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